锅炉(设计鉴定)许可条件
级别 |
资格条件 |
项目名称 |
项目条件 |
数量要求 |
受理部门 |
设计鉴定 |
制造资格 |
制造资格 |
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的锅炉制造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级别锅炉制造许可证。 |
|
协会 |
设计鉴定 |
制造资格 |
制造资格 |
对于正在申请锅炉制造许可的单位,如果其制造许可申请已被受理并在有效期内,则可以申请锅炉设计文件鉴定。 |
|
协会 |
设计鉴定 |
鉴定内容 |
鉴定内容 |
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的锅炉级别是否与申请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级别相一致,申请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的范围是否符合本规则的规定,设计文件中有关设计、校核等人员签名是否齐全; |
|
省级 |
设计鉴定 |
鉴定内容 |
鉴定内容 |
图样绘制是否符合相关制图标准的规定; |
|
省级 |
设计鉴定 |
鉴定内容 |
鉴定内容 |
锅炉设计文件所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是否符合要求; |
|
省级 |
设计鉴定 |
鉴定内容 |
鉴定内容 |
锅炉的总体设计是否符合安全、可靠的原则,材料的选用、结构形式和结构尺寸、开孔和开孔结构、焊缝布置和焊接结构、管座高度等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
|
省级 |
设计鉴定 |
鉴定内容 |
鉴定内容 |
安全附件、仪表和保护装置(如超温超压保护、熄火保护装置等)的数量、规格、类型、参数、型式、安装位置等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
|
省级 |
设计鉴定 |
鉴定内容 |
鉴定内容 |
受压元件强度是否满足要求,强度计算是否符合GB/T 16508《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GB 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等标准的规定,需要计算的受压元件是否进行计算; |
|
省级 |
设计鉴定 |
鉴定内容 |
鉴定内容 |
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规定; |
|
省级 |
设计鉴定 |
鉴定内容 |
鉴定内容 |
锅炉炉膛及本体烟道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规定; |
|
省级 |
设计鉴定 |
鉴定内容 |
鉴定内容 |
平台、步道、扶梯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规定; |
|
省级 |
设计鉴定 |
鉴定内容 |
鉴定内容 |
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必要的水循环计算和热力计算; |
|
省级 |
设计鉴定 |
鉴定内容 |
鉴定内容 |
锅炉本体承压部件的支承、吊挂、膨胀等结构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规定,承载强度、刚度、稳定性、防腐性及热膨胀量是否符合要求; |
|
省级 |
设计鉴定 |
鉴定内容 |
鉴定内容 |
各循环回路的水循环是否正常,所有受热面是否都得到良好冷却,非受热面元件是否按照需要进行可靠的绝热; |
|
省级 |
设计鉴定 |
鉴定内容 |
鉴定内容 |
阀门、仪表的配置,采样点的设置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
|
省级 |
设计鉴定 |
鉴定内容 |
鉴定程序 |
锅炉制造前,申请单位应当向本规则规定的鉴定机构提出锅炉设计文件鉴定书面申请,填写《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一式三份),并且提供《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中第十条要求的设计文件,以及本企业取得的制造许可证(或制造许可申请被受理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
|
省级 |
设计鉴定 |
鉴定内容 |
鉴定程序 |
鉴定机构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锅炉设计文件及鉴定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其中一份返回申请单位。 |
|
省级 |
设计鉴定 |
鉴定内容 |
鉴定程序 |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通过后,鉴定机构应当在主要设计文件上加盖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对整装锅炉,需要盖章的锅炉设计文件包括锅炉本体图和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汇总表;对于散装锅炉,除了本体图或总图外,还要在主要承压部件,包括锅筒、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减温器等设计图以及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汇总表上盖章。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应盖在设计图纸的底图标题栏上方或者左方。鉴定机构应当将上述加盖特种设备鉴定专用章的文件资料存档一份备查,并予以记载。 |
|
省级 |
设计鉴定 |
鉴定内容 |
鉴定程序 |
对引进的已经通过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应当保持原申请单位信息(如标题栏),并加盖引进单位的印记,不需要重新进行鉴定,但应当在当地鉴定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投入制造。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供引进合同、原《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复印件)以及申请资料要求的资料。对于备案的图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由备案机构在相关的图纸上加盖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下同)。 |
|
省级 |
设计鉴定 |
鉴定内容 |
鉴定程序 |
申请单位对已经通过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进行修改时,其修改后的锅炉型号和设计图号一般应当保持不变。申请单位名称发生变更,需要更改锅炉设计文件上申请单位(包括引进设计文件的制造单位)名称的,申请单位应当凭名称变更证明,向当地鉴定机构办理备案。 |
|
省级 |
设计鉴定 |
鉴定内容 |
鉴定程序 |
需要重新鉴定的设计修改应当向原鉴定机构或备案单位提出鉴定申请,否则视同新设计按规定进行文件鉴定。 |
|
省级 |
设计鉴定 |
鉴定内容 |
鉴定程序 |
当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更改时,申请单位应当在进行制造前对已通过鉴定的设计文件做相应的修改,设计修改应当符合《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中第十八条规定。 |
|
省级 |
- 锅炉(制造D级)许可条件
-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