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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高我省建筑工人的整体素质和操作技能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我省由建筑业大省向建筑业强省转变,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人〔2015〕34号)和《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冀建人〔2015〕20号)等文件要求,本着优中选优、服务企业的原则,决定从社会中遴选一批优质培训资源,建立全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管理信息数据库,搭建资源共享信息平台,满足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工人自主选择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机构(以下简称培训考核机构)的需要。现就建立全省建筑工人培训考核机构信息数据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库范围
本着自愿、公开的原则,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类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和社会团体设立的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机构,凡满足入库标准的,均可纳入全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机构信息数据库,建筑施工企业及建筑工人从数据库自主选择培训考核机构。培训考核机构按照职业技能标准开展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颁发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制、培训考核机构用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二、入库标准
(一)培训考核机构入库标准。
1.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2.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备的管理制度。
3.具备与所承担培训考核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
4.具备与培训考核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培训师资和考评员。其中,每个工种理论知识培训师资、操作技能培训师资不少于1人,每个工种考评员不少于3人。培训师资和考评员可在相近工种兼职。
5.具备与所承担培训考核任务相适应的培训考核场地。培训考核场地应为自有或独立租赁使用。培训考核机构理论知识培训教室不少于2个。建筑类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社会团体等成立的培训考核机构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6.具备与所培训考核任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材料等。
(二)培训师资及考评员入库标准。
1.培训师资。培训师资分理论知识(含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师资两类。培训师资应符合以下标准:(1)理论知识师资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操作技能师资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技术等级职业资格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2)熟悉授课工种职业技能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3)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能够胜任培训工作。
2.考评员。考评员分一、二、三级。一级考评员可承担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操作技能考核工作;二级考评员可承担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的操作技能考核工作;三级考评员可承担初级工、中级工的操作技能考核工作。考评员应符合以下标准:(1)一级考评员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相应工种)技术等级职业资格;二级考评员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相应工种)及其以上技术等级职业资格;三级考评员应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相应工种)及其以上技术等级职业资格。(2)熟悉并掌握所申报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标准、考核程序,具备编制相应等级操作技能考核题目的能力。(3)热爱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工作严谨,技能精湛,遵守有关规章制度。(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考核工作。
三、入库程序
(一)填报信息。培训考核机构如实、准确填报《河北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机构信息表》(附件1),按照《河北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机构组卷资料清单》(附件2)组卷,报送所在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住建主管部门。培训考核机构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信息核实。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建主管部门对培训考核机构报送的信息进行核实,并汇总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属建筑施工企业、省级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和省级行业协会成立的培训考核机构向省建设教育培训中心报送组卷资料,由省建设教育培训中心对其报送的信息进行核实,纳入所在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住建主管部门日常监管。
(三)社会公布。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建主管部门核实报送的培训考核机构信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并建立全省建筑工人培训考核机构信息数据库,作为全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管理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http://www.hebjs.gov.cn)统一向社会公布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对不如实填报信息、弄虚作假的培训考核机构,一经查实,不予公布。
(四)工作要求。培训考核机构依据职业技能标准,结合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特点和培训需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实施培训。按照建筑工人的报名条件核实报名资料,通过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工作计划。建立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档案,保证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全过程可追溯。
(五)动态管理。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建主管部门要建立培训考核机构动态管理制度,对培训考核全过程实行动态监管,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保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工作取得实效。发现培训考核机构不再满足入库标准、提交虚假信息资料、超出公布的职业(工种)、等级范围开展培训考核工作、培训考核过程弄虚作假、违规发放培训合格证书、违规收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住建主管部门应责令该培训考核机构改正,并收回违规发放的培训合格证书,对该培训考核机构进行通报,将该培训考核机构从全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机构信息数据库中予以删除,并记入培训考核机构信用档案。
四、有关要求
(一)建立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机构信息数据库是开展我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的基础性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建主管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认真组织安排,引导、鼓励相关单位参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工作。对满足入库标准的培训考核机构,要及时汇总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断补充完善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机构信息数据库,为企业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二)请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住建主管部门于2016年 3月20日前将《 市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工作联系单》(附件3)《 市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机构主要信息统计表》(附件4)的纸质版、电子版以及培训考核机构的纸质版组卷资料报省建设教育培训中心。直接向省建设教育培训中心提交组卷资料的培训考核机构,于3月20日前报送省建设教育培训中心。有关表格可在河北建设教育培训网(http://jypx.hejbs.gov.cn)下载。
(三)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建主管部门一并报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监督电话,在各市对外公布的基础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面向全省统一公布,扩大监督范围,充分接受社会监督。
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监督电话:0311-87903712
联系人:杜娟(省建设教育培训中心) 0311-87903712
邮 箱:hebjsjypx@163.com
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路501号,河北省住建厅省 建设教育培训中心4213房间
附件:1.河北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机构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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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河北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机构组卷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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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市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工作联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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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市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机构主要信息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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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编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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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3月8日